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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04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6]2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6-01-06 发布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 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6]2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5]148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转发 增值税 征免 批复 通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1月16日印发


 

  校对: 黄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5]148号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

  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直属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函[2005]41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5〕412号

  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

  问题的批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阳极泥含金产品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5]1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4号)的规定,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纳税人生产销售的阳极泥(含金)产品,是电解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黄金成分的副产品,不属于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增值税 征免 批复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16日印发

   打字:蔡明磊        校对:流转税处   杨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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