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坛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坛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抄送:市政府办、市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
金坛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实行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负责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所称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是指由房屋拆迁公司任命,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进行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市建设局对项目经理进行培训,对考试合格的发给《金坛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证书》。
第四条 拆迁实施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后,必须任命已取得《金坛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证书》的人员为房屋拆迁的项目经理,在拆迁现场公示栏内公示,并将任命情况报市建设局备案。
一名拆迁项目经理一次只能做一个拆迁项目。在完成拆迁项目总户数的90%以上,经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兼做其他新的拆迁项目。
第五条 项目经理在房屋拆迁项目管理工作中具有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被拆迁对象进行补偿安置;
(二)具体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应予以公开的事项;
(三)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
(四)规范签订和及时送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规定履行协议;
(五)做好被拆迁对象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六)建立房屋拆迁档案的基础工作;
(七)保持现场办公场所的环境整洁;
(八)做好与拆迁人拆除城市房屋的交接工作;
(九)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拆迁实施单位应对项目经理加强日常管理,年终要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奖惩的依据;
市建设局根据情况对项目经理进行复训,并抽查项目经理的工作情况,建立项目经理信用档案作为年检合格与否的依据。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拆迁实施单位应撤销项目经理任命,市建设局注销《金坛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证书》:
(一)项目经理本人或指使他人有断水、断电、断煤气、断通讯等行为的;
(二)上岗人员有断水、断电、断煤气、断通讯等行为,不劝阻的或知情后不处理的;
(三)项目经理本人有打人、骂人等行为的;
(四)上岗人员有打人、骂人等行为,不劝阻的或知情后不处理的;
(五)未经协议、强制拆迁而拆除城市房屋的;
(六)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
(七)欺骗被拆迁居民造成后果的;
(八)市拆迁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注销《金坛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证书》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10月16日起施行。此前的房屋拆迁项目视具体情况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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