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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索引号 014138860/2006-0000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住建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建发(2006)第32号 发布机构 住建委
生成日期 2006-03-15 公开日期 2008-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坛建发(2006)第32号
    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根据国家、省、常州市的有关要求,并对设计、施工、监理、竣工备案、销售等建设、销售环节实行闭合管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监督管理意见:
    一、城市规划区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部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节能50%的标准;村、镇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工程可参照实施;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采用节能产品与设计。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三、设计单位进行建筑物设计,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审查合格的,应当在审查合格证明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送质监站和房管处备案。
    五、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未提交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应确保工程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
施工单位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施工人员对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以及注册建造师、质检员、施工员等人员,应当对其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负责。
七、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监理规划和细则,对节能内容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工程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应对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八、市质监站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的,应当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建设局依法进行处罚。
质监站应把节能保温工程中的关键部位或工序作为监督控制点纳入监督方案,并加强监督抽查。
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通知监理人员验收符合要求后,应填报《隐蔽工程或监督控制点完成报告单》报市质监站,质监站可根据需要对保温施工情况监督抽查。
    九、在保温工程全部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对节能保温工程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专项验收,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及验收符合情况。
    十、市质监站应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对不能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未达到节能设计标准或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并责令整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或推荐参加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材料、性能指标及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明示和载入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二、市建设局建设科应加强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和销售商品房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各项资料以及在销售环节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出售,促使建筑节能措施落实到位。
    十三、房产发证部门应加强对房产发证所需资料的审核,对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产权证。
以上意见,希遵照执行。
附件一:《外墙外(内)保温质量检查记录》(供参考)
附件二:《节能保温专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件三:国家、江苏省、常州市有关节能工作的相关文件目录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抄报:常州市建设局、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增发:建设科、质监站、设计院有限公司、审图中心、房管处
附件一:
外墙外(内)保温质量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保温材料供应单位                         施工单位                    
一、质量控制资料
序号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记  录
1
设计文件、审图文件、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施工方案、施工工艺
 
3
外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4
主要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
施工技术交底
 
6
施工工艺记录、施工质量检验记录
 
7
 
 
8
 
 
二、主要材料复验
序号
组成材料
复验项目
复验结果
1
EPS板
密度、抗拉强度,尺寸稳定性。用于无网现浇系统时,加验界面砂浆喷刷质量
 
2
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
湿密度,干密度,压缩性能
 
3
EPS钢丝网架板
EPS板密度,EPS钢丝网架板外观质量
 
4
胶粘剂、抹面胶浆、抗裂砂浆、界面砂浆
干燥状态和浸水48h拉伸粘结强度
 
5
玻纤网
耐碱拉伸断裂强力,耐碱拉伸断裂强力保留率
 
6
腹丝
镀锌层厚度
 
7
 
 
 
8
 
 
 
三、施工质量检查
序号
检查项目
设计(规范)要求
检查记录
1
EPS板粘结面积
≥40%
 
2
保温层厚度
 
 
 
 
 
 
 
 
 
 
 
3
 
 
 
4
 
 
 
检查人           施工单位                监理(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二:
节能保温专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编号:                                  监督注册号:                 
 
单位工程名称
 
专项施工
面积或造价
 
结构类型
及层数
 
建 设 单 位
 
项目负责人
 
监 理 单 位
 
总    监
 
总 包 单 位
 
项目经理
 
专项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建筑设计单位
 
专项设计单位
 
序号
子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节能保温措施
执行标准
检 验批 数
验收意见
1
屋面保温
 
 
 
 
2
外墙保温
 
 
 
 
3
门    窗
 
 
 
 
4
遮    阳
 
 
 
 
 
 
 
 
 
 
质量控制资料
共    项,经审查符合要求    项。
 
安全和功能
检验报告
共核查     项,符合要求     项。
 
观感质量验收
好    项,一般    项,差    项。
 
综合评价
 
 
 
专项施工单位
        (盖章)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总包单位
        (盖章)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盖章)
总  监: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国家、江苏省、常州市有关节能工作的相关文件目录
 
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11.10 建设部令143号)
2、《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建科[2004]174号)
3、《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设计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科[2005]55号)
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5]206号)
5、《关于下发“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审查要点(暂行)”和“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审查要点(暂行)”的通知》(江苏省建设厅苏建科[2005]582号)
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州市建设局常建[2005]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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