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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缴费审核等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16/2008-0006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人社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人发[2006]49号|坛劳社字[2006]第62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06-06-08 公开日期 2008-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缴费审核等事项的通知
 
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缴费审核等事项的通知
坛人发[2006]49号|坛劳社字[2006]第62号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险[2001]35号和常州市人事局、常州市劳动保障局常人发[2003]58号文件精神,为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缴费审核等有关事项,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退休费用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各单位在办理工作人员退休审批手续前,应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人事档案送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进行审核,由保险处出具《养老保险缴费审核证明》单位凭《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报人事局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处在办理养老保险缴费审核时,如发现没有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欠费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补缴(含滞纳金),否则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进行处理。对未及时按规定补缴保险金单位的到龄退休人员暂缓办理退休手续,但到龄退休时间不变,待其补缴后再办理。

    三、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工资福利退休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合同制职工),因长病假扣除工龄的对象,在长病假期间,如单位和个人仍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可将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作为计发退休(职)费比例的年限。

    四、聘用制女干部(原为工人身份)或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工作人员原则上按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手续。若本人自愿,单位同意,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手续,但退休时应转换工人工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工资转换的办法是: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1993年工改时工龄二十年(含二十年)以下的,固定部分工资按就近就高的办法直接转入初级工工资标准;工龄二十一年以上(含二十一年)的,固定部分工资按就近就高的办法直接转入中级工工资标准。已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按所取得等级证书时间套改成技术工人工资。其活工资按新套的固定工资重新计算,职务岗位津贴按新套入的初级工或中级工计算。

    五、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六月八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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