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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08/2006-0000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社会保障 民政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苏民优〔2006〕37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06-12-30 公开日期 2008-08-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苏民优〔2006〕37号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以下简称33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的确认,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即被追认为革命烈士按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按40个月工资,病故按20个月工资发放,但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从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及发放办法是:2006年7月1日前去世的仍按原规定执行。2006年7月1日以后去世的,公务员(含事业单位参照人员)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为基数;机关技术工人以岗位工资为基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数。在我省规范地方津贴补贴政策正式出台前,职岗津贴、综合补贴仍然计入基数,待规范津贴补贴的政策出台再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所需经费,仍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事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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