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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下发《金坛市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的通知
索引号 33899166-5/2006-00007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卫健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卫〔2006〕58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生成日期 2006-06-08 公开日期 2008-03-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下发《金坛市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的通知
 
关于下发《金坛市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的通知
坛卫〔2006〕58号

   医疗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医疗争议或医疗纠纷是当今社会的焦点之一,为化解医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增强医疗机构抗风险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医疗单位统一实施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现将《金坛市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下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推行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是一项创新型工作,希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为今后进一步完善方案,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

  
  

  金坛市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

   第一章           保险责任:

        一、在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包括其所属的门诊部、社区服务站,下同)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事故争议(包括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医患纠纷,下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被保人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或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在明细表列明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1、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争议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

   2、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争议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用具费、丧葬费。

   3、由于医疗事故争议而应给予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4、直接造成患者死亡或伤残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本保险第一条所列保险事故争议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患者所拖欠的医疗费用和经相关规定应由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尸体检验等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条所列费用每次合计不超过保险责任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并在每次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

   三、对于医院确有责任的事故,赔偿金额为实际赔偿额的95%;对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的医疗争议,经市(县)级或市(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处理完毕,四方(主管部门、医院、患者、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后由保险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于医院无责任的医疗争议,经主管部门处理,四方(主管部门、医院、患者、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后由保险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           责任免除:

        四、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承担。

   1、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2、被保险人从事美容、整形性质的业务;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4、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被吊销医师资格或被保险人被撤销执业执照或受停业处分而仍继续从事医师业务;

   5、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自行从事未经被保险人认可的业务(除执业许可以外的业务);

   6、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已经发现仪器有缺陷仍继续使用的;

        五、由于保险事故而产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不予赔偿。

   1、由于医疗事故被保险人所支付的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

   2、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家属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章           赔偿限额(万元):

         六、被保险人名称及保险赔付限额列表如下:

  限额方式

  医院名称

  每次医疗事故争议每人赔偿限额

  每次医疗事故争议赔偿限额

  累  计

  赔偿限额

  人民医院

  13

  30

  150

  二院、金城、直溪、茅山

  10

  20

  50

  水北、朱林、儒林、河头、社头、尧塘

  8

  15

  30

  建昌、茅麓、洮西、指前、白塔、西岗

  6

  15

  30

  金坛市医学会

  门诊部

  3

  8

  15

   第四章  理赔处理:

        七、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八、本保险采用法定索赔期:即在保险期内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凡患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九、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书面索赔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的名单和执业资格证明、被保险人出具的医疗事故争议初步认定意见或者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书。

       十、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若对索赔方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须与上级主管部门及保险人协商一致后进行赔偿,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直接介入诉讼活动。

       十一、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十二、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十三、保险事故争议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执业责任保险的情况,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十四、接到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保险人将按照下列程序处理。被保险人、患者与保险人就医疗事故争议性质和处理方案协商一致的,保险人将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患者与保险人无法就医疗事故争议的性质和处理方案协商一致的,应委托法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医疗事故争议发生的性质作出鉴定和处理意见,保险人将依据上述鉴定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或患者对法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和处理意见不服并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被保险人可以委托保险人全面负责处理相关事务。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将以行政部门的裁决或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章  保险方式及费用:(万元/年)

   十五、承保方式:金坛市卫生局下属各家医院的医疗责任保险统一捆绑式投保。

   十六、保险费用:

   人民医院: 18万元/年        

   二院、金城、直溪、茅山: 1.8万元/年/每家

   水北、朱林、儒林、河头、社头、尧塘: 1.5万元/年/每家

   建昌、茅麓、洮西、指前、白塔、西岗: 1.0万元/年/每家

   金坛市医学会门诊部: 0.5万元/年                     

   

  服务程序及承诺

   一、    服务程序:

   1、发生案件时按下列步骤处理:

   (1)报卫生局医政科及我司理赔科(0519-2835555);

   (2) 我司参与处理,协助解决。

   (3)对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列明的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的或经医政科认定的处理意见及我司同意后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

   (4)三方协商一致后,由保险公司在合同范围内进行赔偿。

   二、服务承诺:

   1、本公司24小时电话值班,全年365天昼夜有人受理客户报案,

  值班电话:  0519-2835555   95500

   2、接到保险事故报案后, 1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查勘。

   3、待事故报告书或医疗纠纷处理报告、各类单据及证明齐全后:

   20000元以内15天内将赔款送至被保险人。

   20000元(含)以上30天内将赔款送至被保险人。

   4、不定期回访保户,主动征求保户对本公司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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