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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33899166-5/2006-00017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卫健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卫〔2006〕121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生成日期 2006-11-23 公开日期 2008-03-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规范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的通知
坛卫〔2006〕121号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6]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狂犬病防治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与公安、畜牧兽医、药监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密切配合,落实防治措施。

  二、要认真执行《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加强狂犬病处置门诊规范化建设。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常州市卫生局拟定了《常州市狂犬病处置门诊基本要求(试行)》(见附件1)。我市卫生局近期将组织对辖区内从事狂犬病暴露处置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条件、通过检查验收的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及时公布,方便群众就诊。市疾控中心和镇(中心)卫生院要建立24小时开诊的狂犬病规范化门诊,有条件的镇卫生院可以申请经批准后设立。未经审报批准不得设立该门诊。

  请各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设置情况填写狂犬病处置门诊设置一览表(见附件2)报我局监控科。

  附件:1.常州市狂犬病处置门诊基本要求(试行);

  2. 狂犬病处置门诊设置情况一览表;

  3.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的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传染病防治  规范  通知                                     

  金坛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27日印发

  附件1

  常州市狂犬病处置门诊基本要求(试行)

  根据卫生部近期下发的《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176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6〕73号)要求,为加强我市狂犬病处置门诊的规范化建设,指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狂犬病处置门诊,特制定《常州市狂犬病处置门诊基本要求(试行)》。

  一、房屋要求

  保证门诊用房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房间设置应包括诊疗室、伤口处理室、接种室、疫苗存放室、留观和宣教室等,如果用房不能做到分室,应确保功能分区明确,诊疗、处理、接种等程序流畅。

  二、宣传设备及器械配置要求

  1、门诊应设有宣传栏,在显著位置公示狂犬疫苗和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的种类、价格、接种程序和接种方法,以及接种前后注意事项等。

  2、《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上墙。

  3、接种室应具有取暖、降温设备,并配备空气消毒灭菌设备。

  4、伤口处理室或区域应当配备能够为被犬、猫等宿主动物咬伤、抓伤及舔过破损皮肤、粘膜的人员(以下简称犬伤者)进行伤口处理的设施和器材,配备流水冲洗设施,冬天应配备水加热设施。

  5、接种门诊应全部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并配有消毒用棉球、消毒剂(75%的酒精和碘酒)。

  6、接种台旁应配有注射器毁型器、污物桶、浸泡桶。

  7、接种室备有听诊器、血压计和一定数量的体温表、压舌板等器材,以及肾上腺素、地塞米松、抗过敏药等抢救药品和器械。

  8、疫苗存放室或区域应配备有正常运转的冰箱,冰箱容量应足以满足门诊用量需求,并进行温度监测和记录。

  三、工作人员要求

  1、门诊接种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资格,并通过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2、人员数量应保证门诊24小时开诊需要,并应有医生和护士同时当班。

  四、服务规范要求

  1、狂犬病处置门诊应保证24小时开诊,确保犬伤者能及时得到暴露后免疫预防。

  2、狂犬病处置门诊应当能够为犬伤者提供规范化的伤口处理和免疫接种服务。建立健全犬伤者就诊、登记和处理制度,详细登记就诊的犬伤者被犬等动物致伤的情况、伤口处理情况、免疫接种记录(疫苗品种、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及接种日期等)以及致伤动物的情况等。

  3、履行预防接种前的告知义务。在实施接种前,接种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不良反应以及接种后注意事项。

  4 、接种人员接种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和口罩,佩证上岗。坚持无菌操作。

  5、接种时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注射器用后应毁型、消毒、无害化处理,并有记录。

  附件2

     镇(中心)卫生院狂犬病处置门诊设置情况一览表

  设置单位名称

  设置地点

  联系电话

  备注

       
       
       
       
       
       
       
       
       
       
       
       

  注:实行24小时开诊的狂犬病处置门诊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二○○六年   月   日

  附件3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

  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6〕73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狂犬病暴露人员的处置工作,卫生部近日印发了《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176号,以下简称《规范》,详见附件1),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狂犬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我省狂犬病疫情形势较为严峻,1999年至2004年全省狂犬病疫情持续六年上升,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通过各地卫生部门与其它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综合防治措施,2005年全省狂犬病发病死亡数比上年下降了37%,2006年前三个季度的发病死亡数又比去年同期下降23%,但死亡数仍居我省甲、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数的第二位,疫情形势仍不容乐观,防治工作切不可松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与公安、畜牧兽医、药监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犬类“管、免、灭”等综合防治措施,努力将各项对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抓出成效。

  二、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加强狂犬病处置门诊的规范化建设。导致狂犬病高发的因素比较复杂,其中对狂犬病暴露后的处置不当或未及时、全程接种疫苗是一个重要因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狂犬病暴露后的处置工作,切实抓好对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规范》,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提高狂犬病暴露后处置水平,降低狂犬病发病率。为此,我厅要求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近期组织对辖区内从事狂犬病暴露人员处置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一次检查验收,对照《规范》要求建设一批规范化的狂犬病处置门诊。狂犬病处置门诊的设置条件是:具备预防接种单位资质,有经过培训、满足业务需要的合格医护人员,储备有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具体条件可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对符合条件、通过检查验收的狂犬病处置门诊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就诊。其中,各省辖市市区、各县(市)和农村人口较多的区必须至少建立1所24小时开诊的狂犬病规范化处置门诊。

  三、请各市卫生局于2006年11月底前将本辖区内狂犬病处置门诊的设置情况汇总上报我厅疾控处。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抄 送: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我国狂犬病疫情持续上升,疫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对狂犬病暴露人员的处理工作,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本规范得到有效落实,并将执行中存在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月八日

  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对狂犬病暴露人员的处理工作,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范。

  一、暴露分级及处置原则

  根据暴露性质和严重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以下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原则。

  分级

  与宿主动物的接触方式

  暴露

  程度

  处置原则

  I级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接触或喂养动物

  2.完好的皮肤被舔

  无

  确认病史可靠则不需处置

  II级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裸露的皮肤被轻咬

  2.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或擦伤

  轻度

  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III级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单处或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抓伤

  2.破损皮肤被舔

  3.粘膜被动物体液污染

  严重

  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

  医疗卫生机构在判定暴露级别并告知患者狂犬病危害及应采取的处置措施后,应立即开展以下处置工作。

  二、伤口处理

  人被犬、猫等宿主动物咬、抓伤后,凡不能确定伤人动物为健康动物的,应立即进行受伤部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处理。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只要伤口未愈合就应按以下步骤进行伤口处理。

  (一)彻底冲洗。

  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冲洗伤口至少15分钟。

  (二)消毒处理。

  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或75%酒精涂擦伤口。

  (三)冲洗和消毒后伤口处理。

  1.只要未伤及大血管,尽量不要缝合,也不应包扎。

  2.伤口较大或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时,确需缝合的,在做完清创消毒后,应先用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数小时后(不低于2小时)缝合和包扎;伤口深而大者应放置引流条,以利于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除。

  3.伤口较深、污染严重者酌情进行抗破伤风处理和使用抗生素等以控制狂犬病以外的其它感染。

  三、暴露后免疫

  (一)首次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

  原则上是越早越好。但对已暴露一段时间而一直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也可按接种程序接种疫苗。一旦不能排除伤人动物为可疑狂犬病,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也应按规定程序注射狂犬病疫苗。

  接种程序:一般咬伤者于0(注射当天)、3、7、14、28天各注射狂犬病疫苗1个剂量(儿童用量相同)。

  注射部位: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婴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禁止臀部注射。

  (二)再次暴露后疫苗接种。

  全程接种符合效价标准的疫苗后1年内再次被动物致伤者,应于0和3天各接种一剂疫苗;在1-3年内再次被动物致伤,且已进行过上述处置者,应于0、3、7天各接种一剂疫苗;超过3年者应接种全程疫苗。

  此外,对暴露前后所用的疫苗效价无法证实者及免疫回忆应答无法确认者仍应进行全程免疫。

  四、被动免疫制剂使用

  对于Ⅲ类暴露及免疫功能低下者Ⅱ类以上的暴露,接种疫苗的同时要在伤口周围浸润注射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

  (一)过敏试验。

  注射动物源性抗血清前必须严格进行过敏试验。方法是使用抗血清1/10~1/100稀释血清0.1mL做皮内注射,30min后皮丘红晕小于1cm为阴性,可全量注射。若为阳性,可逐步加量脱敏注射,用完全量或改用人源免疫球蛋白。
  (二)使用剂量。

  人源免疫球蛋白20IU/kg。

  动物源性抗血清40IU/kg。

  (三)注射方法和要求。

  1.注射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应与首针疫苗接种同时进行(暴露后尽早实施)。7天内注射血清仍有效。尽量避免在接种疫苗前一天以上注射抗血清。

  2.实施动物源性抗血清注射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对过敏反应的抢救能力。

  3.注意不要把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在同一部位;禁止将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与狂犬病疫苗混合在一个注射器内使用。

  4.如解剖学结构可行,应按推荐剂量将被动免疫制剂全部浸润注射到伤口周围,同时应避免多次重复针刺进伤口。假如手指或足趾需要浸润注射,必须小心进行以防止引起间隔综合征。当全部伤口进行浸润注射后尚有剩余免疫制剂时,应将其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深部肌肉。伤口严重或有多处伤口(特别是幼儿),按常规剂量不足以浸润注射伤口周围的,可用生理盐水将被动免疫制剂适当稀释到足够体积再进行浸润注射。

  5.疫苗注射应当在清洗伤口和使用被动免疫制剂后进行。

  6.对于粘膜暴露者,应将被动免疫制剂涂抹到粘膜上。

  五、免疫效果评价

  有条件的单位在进行上述处置后,可开展狂犬病疫苗免疫效果评价工作。抗体检测方法应采取中和抗体试验,包括免疫荧光灶抑制试验或小鼠脑内中和试验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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