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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解决农民工有关卫生问题的实施方案
索引号 33899166-5/2006-00016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医疗卫生 卫健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卫〔2006〕117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生成日期 2006-10-24 公开日期 2008-03-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解决农民工有关卫生问题的实施方案
 
关于解决农民工有关卫生问题的实施方案
坛卫〔2006〕117号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为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障、职业安全卫生和食品卫生保障、健康教育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确指导思想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推进“两个率先”、实现富民强市、建设“平安金坛”的战略目标,紧紧抓住当前涉及农民工身体健康的主要问题,积极稳妥地采取有效措施,为农民工提供惠民、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落实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政策,保证农民工享受各项卫生防病服务;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工享受医疗补偿待遇;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探索解决农民工健康问题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工的健康水平提高,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落实工作重点

  (一)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1.落实农民工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与聘用民工较多单位的联系,加强卫生防病工作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全面落实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加强农民工的疾病监测,定期检查用工单位的疾病发病情况;要做好农民工的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报告。要落实相关免费政策,做好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要加大对农民工聚集的工地、厂矿企业的结核病监测检查工作,发现肺结核病例及时报告,及时进行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对愿在输入地接受治疗,符合国家免费治疗对象的农民工肺结核病人,提供国家免费抗结核药品,对愿回输出地治疗的农民工肺结核病人,输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将病人诊治信息报告给输出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要积极开展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宣传,开展行为监测,推广使用安全套;对高危人群开展宣传教育并提供VCT门诊咨询服务,对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服务;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要及时落实农民工的血吸虫病、疟疾等传染病免费抗虫治疗和监测、筛查等预防措施。

  2. 落实农民工子女计划免疫,做好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常住居民子女获得计划免疫接种的权利均等,都享受同等免疫接种服务。各单位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的免疫规划中,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实施免费预防接种。实行农民工子女转卡、转证制度,儿童迁移时,到原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原预防接种记录到迁入地继续有效。外来长期暂住农民工在本地区生育的婴儿,其监护人可在1个月内及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申办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并按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预防接种。要合理制订农民工子女免疫接种服务计划,并选择适宜时间和方式通知免疫服务时间和免疫服务地点,提高疫苗接种率。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经费保障措施,确保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到实处。

  各单位要主动与各用人单位联系,指导各用人单位从八个方面落实各项卫生防病措施。①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②开展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③组织本单位外埠民工健康检查;④督促本单位外埠民工对其携带的适龄儿童接受当地指定的预防接种;⑤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及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⑥提供的饮食、餐饮具和集体食堂,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⑦供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⑧协助卫生防病部门做好传染病疫情的发现、报告、调查处理和控制工作。

  配合财政部门,将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监测、健康教育和计划免疫纳入当地人口,一并进行财政预算,合理增加经费投入和计划免疫疫苗,确保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监测、健康教育和计划免疫工作的落实。

  (二)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
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职业病多发行业,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调研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保障农民工得到有效的职业卫生服务;积极配合安全生产部门依法加强农民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

  (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

  1.各单位要积极落实对农民工的惠民政策。在为农民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实行首诊负责制,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并按规定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以方便农民工就医。同时,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等多种有效措施,减轻农民工医疗负担。鼓励医疗机构对农民工医疗费用实行自愿减免政策,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

  2.要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推荐医德高尚、技术精湛、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农民工因公受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时,按照标准对农民工劳动能力进行公正、公平、科学的鉴定;监督指导医疗机构按治疗规范、常规、指南对农民工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3.要认真总结农民工参加合作医疗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和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城市就医后的医疗费用结算方法,主动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配合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户口仍在原籍的农民工,以户为单位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资金的,享有当地同等标准的政府资助,以及制度内的同等补偿待遇。对于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其它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凭医药费用相关原始材料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结,补偿标准不变。留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材料可以是原始凭证,也可以是复印件。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

  市卫生监督所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严格农民工食堂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和发证后监督工作,加强农民工食堂和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的日常食品卫生监管。在食物中毒高发季节,要对农民工食堂卫生状况开展专项整治。要强化农民工食堂开办单位是食品卫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增强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提高农民工食品卫生知识和自我卫生安全防范意识。针对农民工食堂卫生的薄弱环节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重点环节,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加强与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建立良好的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农民工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

  认真做好农民工健康教育工作。针对农民工中存在的重大健康与疾病问题,普及基本卫生知识,提高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建立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队伍和网络。在农民工相对聚居的场所,建立民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宣传阵地,定期不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健康知识培训。开展输出地农民工健康教育,普及基本卫生知识与法规,掌握意外伤害急救基本技能,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以重大传染病及基本卫生知识为主要教育内容,开展交通工具及公共场所农民工健康教育;编发农民工健康教育传播材料,发送到工地、厂矿企业及农民工手中;开展“关心务工女”专题活动,为务工女性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三、强化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农民工卫生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工健康,是卫生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卫生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农民工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定期研究农民工卫生工作。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

  (二)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各单位要围绕农民工卫生工作重点,特别是涉及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障、职业安全卫生和食品卫生保障、健康教育等问题,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把解决农民工卫生工作与农民健康工程有机结合,落实好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农民工卫生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任务重,困难大,需要财政、公安、劳动保障、宣传、建设、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各单位要积极主动与他们联系,加强协调,保证农民工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苏卫疾控〔2006〕58号

  各市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障、职业安全卫生和食品卫生保障、健康教育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推进“两个率先”、实现富民强省、建设“平安江苏”的战略目标,紧紧抓住当前涉及农民工身体健康的主要问题,积极稳妥地采取有效措施,为农民工提供惠民、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落实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政策,保证农民工享受各项卫生防病服务;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工享受医疗补偿待遇;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探索解决农民工健康问题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工的健康水平提高,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1、落实农民工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各地疾控机构要加强与聘用民工较多单位的联系,加强卫生防病工作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全面落实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加强农民工的疾病监测,定期检查用工单位的疾病发病情况;医疗机构要做好农民工的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及时报告。要落实相关免费政策,做好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大对农民工聚集的工地、厂矿企业的结核病监测检查工作,发现肺结核病例及时报告,及时进行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对愿在输入地接受治疗,符合国家免费治疗对象的农民工肺结核病人,提供国家免费抗结核药品,对愿回输出地治疗的农民工肺结核病人,输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将病人诊治信息报告给输出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要积极开展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宣传,开展行为监测,推广使用安全套;医疗卫生单位对高危人群开展宣传教育并提供VCT门诊咨询服务,对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服务;对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疾控机构还要及时落实农民工的血吸虫病、疟疾等传染病免费抗虫治疗和监测、筛查等预防措施。

  2、落实农民工子女计划免疫,做好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常住居民子女获得计划免疫接种的权利均等,都享受同等免疫接种服务。各地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的免疫规划中,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实施免费预防接种。实行农民工子女转卡、转证制度,儿童迁移时,到原预防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原预防接种记录到迁入地继续有效。外来长期暂住农民工在本地区生育的婴儿,其监护人可在1个月内及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申办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并按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预防接种。各地疾控机构要合理制订农民工子女免疫接种服务计划,并选择适宜时间和方式通知免疫服务时间和免疫服务地点,提高疫苗接种率。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经费保障措施,确保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动与各用人单位联系,指导各用人单位从八个方面落实各项卫生防病措施。①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②开展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③组织本单位外埠民工健康检查;④督促本单位外埠民工对其携带的适龄儿童接受当地卫生防病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⑤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及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⑥提供的饮食、餐饮具和集体食堂,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⑦供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⑧协助卫生防病部门做好传染病疫情的发现、报告、调查处理和控制工作。

  配合财政部门,将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监测、健康教育和计划免疫纳入当地人口,一并进行财政预算,合理增加经费投入和计划免疫疫苗,确保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监测、健康教育和计划免疫工作的落实。

  (二)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
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结合本地区情况,选择职业病多发行业,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调研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保障农民工得到有效的职业卫生服务;积极配合安全生产部门依法加强农民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

  (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落实对农民工的惠民政策。在为农民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实行首诊负责制,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并按规定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以方便农民工就医。同时,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等多种有效措施,减轻农民工医疗负担。鼓励医疗机构对农民工医疗费用实行自愿减免政策,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

  2、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推荐医德高尚、技术精湛、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农民工因公受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时,按照标准对农民工劳动能力进行公正、公平、科学的鉴定;监督指导医疗机构按治疗规范、常规、指南对农民工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3、认真总结农民工参加合作医疗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和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城市就医后的医疗费用结算方法,主动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配合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户口仍在原籍的农民工,以户为单位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资金的,享有当地同等标准的政府资助,以及制度内的同等补偿待遇。对于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其它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凭医药费用相关原始材料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结,补偿标准不变。留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材料可以是原始凭证,也可以是复印件。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严格农民工食堂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和发证后监督工作,加强农民工食堂和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的日常食品卫生监管。在食物中毒高发季节,要对农民工食堂卫生状况开展专项整治。要强化农民工食堂开办单位是食品卫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增强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提高农民工食品卫生知识和自我卫生安全防范意识。针对农民工食堂卫生的薄弱环节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重点环节,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加强与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建立良好的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农民工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

  认真做好农民工健康教育工作。针对农民工中存在的重大健康与疾病问题,普及基本卫生知识,提高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把农民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纳入爱国卫生工作体系,充实专业力量,建立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队伍和网络。在农民工相对聚居的场所,建立民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宣传阵地,定期不定期组织农民工进行健康知识培训。开展输出地农民工健康教育,普及基本卫生知识与法规,掌握意外伤害急救基本技能,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以重大传染病及基本卫生知识为主要教育内容,开展交通工具及公共场所农民工健康教育;编发农民工健康教育传播材料,发送到工地、厂矿企业及农民工手中;开展“关心务工女”专题活动,为务工女性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现将我厅“2006年农民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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