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方式和办理程序,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根据坛国土资发[2005]54号《金坛市土地交易办理暂行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独立宗地的住宅转让
1、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的独立宗地住宅转让
(1) 必须具备的材料
①房屋、土地转让协议;
②需变更的土地使用证;
③转让双方身份证;
④估价报告;
(2)其它参考的材料
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缴纳的完税凭证;
②已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
(3)办理转让的方式
①补办出让(近期规划控制改造的范围,只能以保留划拨方式转让);
②保留划拨;
③已毛地出让的土地不得转让。
2、集体土地使用权性质的独立宗地住宅转让
(1) 必须具备的材料
①房屋、土地转让协议;
②需变更的土地使用证;
③转让双方身份证;
④户口簿;
⑤重点审查内容:是否同一经济组织的成员,受让人是否有宅基地房屋,转让的宅基地房屋是否符合规划。
(2)其它参考的材料
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缴纳的完税凭证;
②已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
(3)办理转让的方式
保留宅基地拨用方式。
二、划拨性质的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
1、 必须具备的材料
(1)房屋、土地转让协议;
(2)需变更的土地使用证;
(3)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4)估价报告。
2、其它参考的材料
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缴纳的完税凭证;
②已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
3、办理转让的方式
(1)补办出让(近期规划控制改造的范围只能以租赁方式转让);
(2)租赁;
(3)保留划拨;
(4)已毛地出让的土地不得转让;
(5)无建筑物或只有少量建筑物(合法建筑物的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不足25%)的划拨土地,转让前必须提供当地政府处置该土地的材料。
三、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企业土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
1、 必须具备的材料
(1)房屋、土地转让协议;
(2)需变更的土地使用证;
(3)估价报告;
(4)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2、其它参考的材料
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缴纳的完税凭证;
②已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
3、办理转让的方式
(1)出让土地的权属变更;
(2)补办出让(近期规划控制改造的范围只能以租赁方式转让);
(3)继续租赁;
(4)已毛地出让的土地不得转让;
(5)无建筑物或只有少量建筑物(合法建筑物的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不足25%)的出让、租赁土地,转让前必须提供当地政府处置该土地的材料。
四、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1、已办理过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 必须具备的材料
①法院对土地使用权的裁定书;
②协助执行通知书;
③需变更的土地使用证;
④估价报告;
⑤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2)其它参考的材料
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缴纳的完税凭证;
②已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
(3)办理转让的方式
①出让土地的权属变更;
②补办出让(近期规划控制改造的范围只能以租赁方式转让);
③继续租赁;
④住宅用地可考虑保留划拨;
⑤已毛地出让的土地不得转让。
2、未办理过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 必须具备的材料
①法院对土地使用权的裁定书;
②协助执行通知书;
③需变更的土地使用证;
④估价报告;
⑤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2)其它参考的材料
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缴纳的完税凭证;
②已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
(3)办理转让的方式
①出让土地的权属变更;
②补办出让(近期规划控制改造的范围只能以租赁方式转让);
③继续租赁;
④住宅用地可考虑保留划拨;
⑤、已毛地出让的土地不得转让;
⑥无建筑物或只有少量建筑物(合法建筑物的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不足25%)或享受过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优惠政策的出让、租赁土地,在办理转让时实行局会审制度。
3、已办理过抵押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1) 必须具备的材料
①法院对土地使用权的裁定书;
②协助执行通知书;
③需变更的土地使用证;
④估价报告;
⑤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2)其它参考的材料
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缴纳的完税凭证;
②已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
(3)办理转让的方式
①继续租赁;
②拨用方式。
4、未办理过抵押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首先应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否则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1) 必须具备的材料
①法院对土地使用权的裁定书;
②协助执行通知书;
③需变更的土地使用证;
④估价报告;
⑤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2)其它参考的材料
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缴纳的完税凭证;
②已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
(3)办理转让的方式
①继续租赁;
②拨用方式;
③无建筑物或只有少量建筑物(合法建筑物的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不足25%)或享受过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优惠政策的出让、租赁土地,在办理转让时实行局会审制度。
五、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
1、必须具备的材料
(1)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申请书;
(2)需变更的土地使用证;
(3)规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规划红线图);
(4)估价报告;
(5)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2、办理变更的方式
(1)补办出让(近期规划控制改造的范围只能以租赁方式转让);
(2)租赁;
(3)保留划拨;
(4)已毛地出让的土地不得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5)改为经营性用地的用途变更,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才能获取;
(6)经营性土地申请用途变更的,除满足公共利益及重大规划调整外,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予批准。
六、其它
1、工业企业用地出于融资、建设等因素需要,以企业法人名称转为法人企业,或法人企业名称转为企业法人的联带用地变更,应简化办事程序,直接按名称变更登记办理;
2、工业企业用地在家庭直系亲属成员之间股权联带用地变更,应简化办事程序,直接按名称变更登记办理。
七、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金坛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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