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住宅电梯的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电梯收费行为,切实维护电梯受益业主、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等代收代付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受益业主,是指在配有电梯的住宅楼内可以使用电梯的业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运行电费、年检费、日常维护保养费和维修材料费等,不包括电梯的大修(修理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的)和更新改造费用(电梯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的筹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统一按业主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结合楼层系数计算,由物业管理企业向电梯受益业主按月收取,也可按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约定分期预收,但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应当单独列帐,按实结算。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收支帐目,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0元收取(具体的收费办法和楼层系数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受益业主以合同形式约定),其不足部分电梯受益业主补足,结余部分滚存使用。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的收取可按上述标准预收(具体的收费办法和楼层系数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年终结算,不足部分由电梯受益业主补足,结余部分由成立后的业主大会处置。
第六条 电梯受益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时间作为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后发出的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的起始交费时间。因电梯受益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电梯受益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应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企业说明情况,期间的电梯运行维护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第七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住宅物业,其电梯运行维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八条 电梯受益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按时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电梯受益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将本办法及具体的住宅电梯运行费收费办法和楼层系数在房屋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