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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减轻农民看病负担,进一步规范农村医疗机构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14138828/2006-0004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价费[2006]93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06-05-23 公开日期 2008-03-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减轻农民看病负担,进一步规范农村医疗机构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减轻农民看病负担,进一步规范农村医疗机构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坛价费[2006]93号
      为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确实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我市农村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现状,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
      1、根据金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坛政发[2003]109号)文件精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基金收支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做到专项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每季度终了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让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直接进行监督,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2、市合管办定期公布合作医疗资金帐目和具体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卫生局、物价局等对医疗费用补助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二、对农民医疗服务收费实行政策倾斜
     为切实减轻农民群众的就医负担,各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负担,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等不良现象,各农村卫生院的四等、五等病床一律不得低于医院总开放床位数的60%配置,农民住院一般情况下应尽量安排四等、或五等病床让患者选择(特殊需要除外);对生活贫困的农民看病各医疗机构可参照省物价局等9部门《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苏价综[2002]174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减免政策;对享受农村低保的农民看病,可以浮动15%的部分医疗项目一律不实行浮动收费,仍按基准价执行。
      三、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阳光工程”。
      全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价格要100%实行公示,严格执行住院费用门诊一日制清单制度,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各类药品应在药品柜中按不同用途、分类标明销售价格,并做到货签对位,一药一价,在服务中不得向群众收取未告知的费用,自觉接受广大农民监督。
      四、实施本市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实施本市二级医院之间的CT、MRI、生化等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和一级医院对本市二级医院的CT、MRI、生化等辅助检查结果认可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必重复检查,以确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五、加强监督检查
      由物价局牵头会同卫生、财政、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定期对农村医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医疗收费公示、明码标价等执行情况。对侵占、挪用合作医疗经费,不按政策规定乱收医疗费用等情况进行严肃查处,对违法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处罚。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5月2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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