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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发挥价格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意见
索引号 014138828/2006-0001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价综[2006]38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06-03-16 公开日期 2008-03-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发挥价格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意见
 
关于发挥价格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意见
坛价综[2006]3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1、积极服务特色农业、生态农业、高效农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价格信息和农本调查资料的作用,通过成本、效益比较,引导特色、高效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现优质优价。整顿和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农产品价格政策,维护农民利益。
      2、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种植养殖专业户和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基地作为价格服务重点,积极参与“订单农业”的价格监管,努力促进其做大做强。
      3、运用一个平台,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即通过《为农服务价格信息》,及时公布农产品价格行情,认真做好农产品价格形势、供求情况的分析、预测,积极引导种养殖大户面向市场,调整结构,增加收入。
    二、加强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村服务业和其他产业的共同发展
      4、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确保各项支持农民发展服务业和农民进城务工等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劳动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的管理,努力做到价格上给予扶持,收费上给予优惠,为农民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5、开展涉农、惠农政策调研。对现行各项农业补贴政策的综合效能和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发挥各项农业补贴政策和优惠政策在促进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方面的作用,及时了解农民和基层组织的所需所盼, 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三、支持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6、落实农村各项价格政策。积极促进农村改水工程建设,改善农民生活用水质量, 降低供水成本,提高规模效益。巩固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成果, 落实各项电价优惠政策,促进农村电力消费, 支持农村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强化农村医疗服务价格监管,认真贯彻落实药品降价的各项措施,完善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相配套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7、积极促进农村城镇化建设。鼓励农民向中心镇、中心村聚集,继续清理农村涉房收费,加强农民建房价费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卫生价格运行机制,促进农村环境卫生事业建设。
     8、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政策。贯彻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政策,加强代办费监管,认真落实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的政策。
     四、规范农村价格秩序,优化农村经济环境
     9、规范各种涉农收费行为。巩固涉农收费公示成果,严格执行涉农收费许可证制度,结合一年一度收费年检工作对全市涉农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是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凡是已经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确保惠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10、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管。一是加强对化肥价格的监管。认真做好对化肥出厂环节、流通环节价格管理。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增强政府对化肥价格的调控能力。二是加强对农药价格的监管。按照定价目录的要求,对使用量较大的主要农药品种出厂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必要时对主要农药品种流通环节实行差率管理。三是加强对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的监管。认真做好水稻、小麦、棉花种子价格的监管工作,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合理制定有关种子的收购、销售指导价格。对良种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四是进一步健全农资价格监测体系和应变机制,及时反映农资市场价格动态。
     11、巩固和完善“百千万”工程。要以走进农村、贴近农民为主要活动形式,通过与农民零距离接触,争做农民群众的贴心人、农民权益的维护人。
     12、充分发挥“价格监督站”作用。各镇(区)物价助理员要充分发挥村义务价格监督员宣传价格政策、维护农民利益的“生力军”作用,做到及时落实相关措施,反馈农村情况、反映农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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