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不”:即:不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不利用行政审批、换发证、检查、检验、检测、稽查、办案等监管权利,谋取私利,包庇、纵容违纪违法活动;不向监管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执法监督工作秘密;不在工作中采取任何手段,故意刁难监管和服务对象;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法有影响的礼物、土特产馈赠或宴请,不抽监管对象的烟;不收受监管和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和有价证券;不接受监管对象提供的各种休闲娱乐活动;对违法违规的各种行为,不得为监管对象说情;不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在药品征税经营企业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不以创收的名义乱收费;不向监管和服务对象推销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