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常食药监安(2005)40号]《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1、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通知中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的九大类(名单见附件1),各零售企业要认真进行自查,坚决做到不销售这九大类药品。
2、对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九大类药品(名单见附件2),各零售企业必须做到凭处方销售。
3、上述类别以外的处方药,逐步实现凭处方销售。为做好相关的过渡工作,从2006年1月1日起,暂实行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或病历销售,未提供处方和病历的应做好登记销售记录。(记录表式见附件3)
4、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规范药品分类摆放、陈列和专有标识,严格执行药师配备制度和处方审核制度,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管理和经营。我局将按照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通知精神,在近期内开展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对拒不执行分类管理要求、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等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