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将管道燃气建设费调整为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的请示》收悉。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管道燃气收费行为,现就调整管道燃气建设费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将现行管道燃气建设费(坛政发[2002]60号《关于加快推进管道燃气应用的意见》中的管道燃气建设费)调整为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调整后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为企业经营性收费。
二、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费,仍按(坛政发[2002]60号)颁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市区管道燃气应用的意见》的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自觉接受消费者和价格部门的监督。
三、本批复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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