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农村价格管理,维护农村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计价检[2002]1761号和省物价局苏价检[2002]390号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依托镇、区有关部门设立“价格监督站”,由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人员采取兼职的办法。
镇、区价格监督站的工作职责: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市物价局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调查、反馈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协助搞好监督检查;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协调价格矛盾;市物价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以上通知,望及时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