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常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劳社薪[2005]7号)文件规定,对我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550元/月(原标准为50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4.60元/小时(原标准为4.20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缴纳最低住房公积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