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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金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5-0001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5﹞53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5-06-21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金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金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5﹞53号

    根据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 地税局 残联〈金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坛政办发[2005]55号)的精神,现就金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征收范围

  本市范围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凡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的,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 征收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缴保障金。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数)×上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

  三、 征收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计征,每半年征收一次,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的征收期内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凡逾期未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限期补交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四、票证的使用和款项的结报

  票证使用、款项的划解及核算办法比照其它基金规费执行。

  四、 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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