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 地税局 残联〈金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坛政办发[2005]55号)的精神,现就金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征收范围
本市范围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凡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的,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 征收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缴保障金。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数)×上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
三、 征收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计征,每半年征收一次,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的征收期内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凡逾期未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限期补交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四、票证的使用和款项的结报
票证使用、款项的划解及核算办法比照其它基金规费执行。
四、 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