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5]1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转发 增值税 产品 政策批复 通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26日印发
校对:黄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5]13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
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直属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3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转发 增值税 产品 政策 批复 通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7日印发
打字:高慧 校对:税政处 卜以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5〕36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 增值税 政策 批复 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23日印发
打字:蔡明磊 校对:流转税处 虞传扬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0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利用高新技术生产生物柴油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闽国税发〔2005〕1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主要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依据。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二、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目前,总局与财政部已着手研究“十一五”规划期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调整和完善方案,对你局反映的问题,将纳入方案中统筹考虑,一并研究解决。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增值税 产品 政策 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11月8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