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常地税二[2005]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2005〕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5]12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5]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5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补贴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精神,对按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