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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 企业所得税 费用 扣除 标准 通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5日印发
校对: 杜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5〕20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
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企业所得税 费用 扣除 标准 通知
打字:郁 艳 校对:所得税处 林晓岚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5〕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
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利于集团公司实施统一品牌战略,促进集团公司加强经营管理,经研究,现就合并(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有关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机构集中支付广告费的扣除标准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在其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在总机构当年计征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并可按规定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为:以经批准合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总的销售(营业)收入按规定标准计算出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减除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按照规定标准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其余额为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
二、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标准
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宣传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参照本通知第一条关于集中支付的广告费的扣除办法在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但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三、适用范围
上述扣除标准只适用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费用 扣除 标准 通知
抄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9月14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