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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坛市支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索引号 014138932/2005-0001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5﹞79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5-09-07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坛市支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坛市支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坛地税发﹝2005﹞79号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坛市支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的通知

  国地税各税务分局、各科室、稽查局,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常州市中心支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发〔2005〕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金坛市支局

  二OO五年九月七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常州市中心支局     

  常地税发〔2005〕83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常州市中心支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局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苏地税发[2005]6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南京市各县支局,各省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渣打银行南京分行,比利时联合银行南京分行,香港恒生银行南京分行:

  现将国税发[2005]28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

  国税发〔2005〕2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与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取消了营业税免税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因此,自2004年5月19日起,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者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项下技术转让费时,可免予提供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营业税税务证明,但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规定,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税务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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