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地税二[2005]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5〕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5]15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常地税发[2005]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从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5]019号)中的计税规定,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以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OO五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