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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
索引号 014138932/2005-0002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5﹞82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5-09-07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
坛地税发﹝2005﹞82号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地税二[2005]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二〔2005〕15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5〕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

   苏地税函[2005]15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常地税发[2005]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从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5]019号)中的计税规定,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以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OO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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