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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常国税局转发的《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04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5]49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5-08-29 公开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常国税局转发的《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常国税局转发的《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5]49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05]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贯彻执行。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发现疑点的作为重点评估对象。市局将发生农产品进项抵扣的企业名单发布在FTP/税政科/杨爱鹏/农产品抵扣企业目录下,请自行下载并评估。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增值税 农产品 管理通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9月7日印发


 

  校对: 黄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5]79号

   

   

  关于转发省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直属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2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发现疑点的作为重点评估对象。市局将发生农产品进项抵扣的企业名单发布在FTP/税政处/DOWN/农产品抵扣企业目录下,请自行下载,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评估对象。

  二、各单位在代开普通发票时,对金额较大、连续申请的农产品代开发票业务,要加强审核。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增值税  农产品  管理  通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7月22日印发

      打字:高慧     校对:税政处  奚兰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5〕21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转发  增值税  抵扣  管理  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6月14日印发

   打字:郁  艳         校对:流转税处  李  鹏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

  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三、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增值税  农产品  管理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6月8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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