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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常州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04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发[2005]85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5-08-18 发布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国家税务局 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常州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发[2005]85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发[2005]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转发  税务机关  代开  发票  税款征收  通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8月24日印发


 

  校对: 沈罗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常国税发[2005]121号

  

  关于转发省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

  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直属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5]5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转发  税务机关  代开  发票  税款征收  通知

  抄送:市局各处室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8月10日印发

        打字:高慧     校对:税政处  张鹏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5〕5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

  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5]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是否为地税机关代征相关税费,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统一与对应地税机关协商确定。

  二、在江苏国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STAIS)未增加代征税费业务处理功能之前,各地国税机关可暂用人工方式进行操作。对未实行委托代征的地区,国税机关应按《通知》的要求,与同级地税部门协商后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其提供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相关信息。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转发  代开  发票  税款  征收  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4月14日印发

   打字:郁  艳     校对:流转税处    李  鹏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5〕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针对一些地方反映的问题,现对国家税务局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如何与地税局协作加强有关地方税费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经协商,不实行代征方式的,则国、地税要加强信息沟通。国税局应定期将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情况,包括国税为其代开发票情况通报给地税局,地税局用于加强对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三、实行国税代征方式的,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国税系统应在其征管软件上加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功能,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总局负责修改,各地开发的征管软件由各地自行修改。在软件修改前,暂用人工方式进行操作。

  四、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五、主管国税局应当将代征的地方预算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

  六、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使用国税系统征收票据,并由主管国税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核算和汇总上拨工作。

  各级国税局应在“应征类”和“入库类”科目下增设“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

  七、主管国税局应按月将代征地方税款入库信息,及时传送主管地税局。具体信息交换方式由各省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协商确定。

  八、各省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签定代征协议,并分别通知所属税务机关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税务机关  代开   发票    税款征收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3月9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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