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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
索引号 014138932/2005-0001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5﹞74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5-08-17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
 
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
坛地税发﹝2005﹞74号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常地税发〔2005〕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发〔2005〕73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函〔2005〕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5]10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和《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下发后,各地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享受个体经营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行为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这里的“雇工”是指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所有工作人员,含临时工、合同工等,不论其是否与业主签订劳动合同。

  二、下岗再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其雇工8人(含8人)以上、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或退役士兵达职工总数30%以上的,按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其免税范围限定为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外)。

  三、新办企业吸纳比例计算时,“职工总数”是包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和合同工等,不论其是否与业主签订劳动合同。从业人员总数发生变化的,按加权平均数计算。

  四、以上两个文件的执行时间均指税款所属期。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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