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常地税发〔2005〕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函〔2005〕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5]10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和《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下发后,各地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享受个体经营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行为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这里的“雇工”是指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所有工作人员,含临时工、合同工等,不论其是否与业主签订劳动合同。
二、下岗再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其雇工8人(含8人)以上、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或退役士兵达职工总数30%以上的,按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其免税范围限定为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外)。
三、新办企业吸纳比例计算时,“职工总数”是包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和合同工等,不论其是否与业主签订劳动合同。从业人员总数发生变化的,按加权平均数计算。
四、以上两个文件的执行时间均指税款所属期。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