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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
索引号 014138932/2005-0001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5﹞59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5-06-21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
 
关于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
坛地税发﹝2005﹞59号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二〔200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二〔2005〕9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2005〕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5]8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5]3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九日

     
 

  国税函〔2005〕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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