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地税二〔2005〕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2005〕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5]9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5]3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