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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政府统筹部分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5-0001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5﹞49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5-06-03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政府统筹部分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政府统筹部分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5﹞49号

    根据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坛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政府统筹部分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坛政办发[2005]38号)的精神,现就金坛市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政府统筹部分的征收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征收范围

  我市境内的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外商投资、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他企业等,均属征收范围。

  二、 征收标准

  各类企业按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的1.5%留在本企业,其余0.5%由市政府集中统筹。

  三、 征收办法

  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政府统筹每半年征收一次,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的征收期内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和缴纳。

  四、  票证的使用和款项的结报

  票证使用、款项的划解及核算办法比照其它基金、规费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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