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1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转发 消费税 果啤 征税通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5月10日印发
校对:黄琳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5〕15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
消费税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转发 消费税 果啤 征税 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4月30日印发
打字:郁 艳 校对:流转税处 崔一秋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果啤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啤酒汉中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汉斯果啤”有关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4〕2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中国酿酒协会啤酒分会了解,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份为啤酒和果汁。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份上与普通啤酒有所区别,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消费税 啤酒 征税 陕西 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4月22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