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垂直管理部门 > 税务局 > 政策法规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03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批复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5]26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5-04-22 发布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转发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
坛国税函[2005]26号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出口退税 批复 通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4月27日印发


 

  校对:黄琳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5〕13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转发  出口退税  批复  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4月18日印发

   打字:郁  艳      校对:进出口分局  葛菲菲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

  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4〕2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二、生产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免、抵、退税时,除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外,还须附送生产企业与外方签定的修理修配合同。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各项凭证,分析核实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严格把关。

  三、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出口发票上标明的销售收入与出口合同上签定的销售收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收汇核销单实际收汇金额及企业出口销售账等进行交叉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出口退税    青岛     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4月8日封发

  校对: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