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 增值税 优惠 批复 通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4月19日印发
校对:黄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5]25号
转发省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直属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增值税 优惠 批复 通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3月25日印发
打字:高慧 校对:税政处 卜以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