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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
索引号 014139505/2008-0002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5]21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5-04-13 公开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
 
关于转发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
坛国税函[2005]21号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   增值税   批复   通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4月19日印发

  校对: 黄琳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5〕11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转发  增值税  批复  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4月6日印发

   打字:郁  艳        校对:流转税处    李  鹏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

  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减查补税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4〕2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二、为确保税务机关和国库入库数字对账一致,抵减的查补税款不能作为稽查已入库税款统计。考核查补税款入库率时,可将计算公式调整为:

  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应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100%

  其中,“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反映考核期内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

  特此批复。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增值税  进项税额     抵缴  欠税    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3月10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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