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5]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二○○五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转发 企业所得税 费用 扣除通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业务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4月12日印发
校对: 杜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5〕3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企业 广告费 扣除 标准 通知
打字:郁 艳 校对:所得税处 王 娴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5〕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关于“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以及各地反映,现对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五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费用 扣除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3月11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