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5]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增值税 农产品 批复 通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4月13日印发
校对: 黄琳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5]23号
关于转发省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
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直属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转发 增值税 农产品 批复 通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3月28日印发
打字:高慧 校对:税政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5〕3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
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转发 增值税 征收 批复 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月26日印发
打字:郁 艳 校对:流转税处 杨传贵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
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民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坯具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1〕2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增值税 农产品 征收 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1月20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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