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2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255号)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增值税 抵扣 欠税 通知
主送:各分局、稽查局 抄送: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OO五年三月一日日印发
校对: 杨爱鹏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4〕2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作如下调整:
(一)第13C栏“留抵税额净额”修改为“本期以欠税(含滞纳金)抵减上期留抵税额数”。
(二)增加13D栏“留抵税额净额”,13D=13-13A-13B-13C。
二、《通知》第一条 “……,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中所述“期末留抵税额”是指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本通知自省局修定后的江苏国税管理信息系统(STAIS7.0)版本软件应用之日起执行。实行电子申报的地区,应及时做好企业端申报软件的修改工作。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转发 增值税 抵扣 欠税 通知
打字:郁 艳 校对:流转税处 杨传贵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4〕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增值税 抵扣 欠税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4年9月6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