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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5-0000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5﹞5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5-01-27 公开日期 2008-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5﹞5号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一[2004]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一〔2004〕24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4]21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其他纳税人(如饭店、宾馆、酒店等)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精神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4〕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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