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有了很大发展,五保供养人员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这对于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生存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推开后,全市五保供养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和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际状况,为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使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农村工作中的形象。各镇(区)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五保供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宪法所赋予五保对象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研究解决税费改革新形势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镇(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把妥善解决好五保对象生活、加大敬老院改(扩)建力度、提高入院率,列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点,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
二、规范五保管理,实现“应保尽保”
农村五保供养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各镇(区)要进一步规范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五保对象的审批程序为: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民政局审批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五保供养的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对于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由镇人民政府、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制和帮扶措施。对于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五保供养标准要确保五保对象生活达到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五保供养要包括以下内容:供给生活费;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有人照料生活不能自理者;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搞好五保对象的认定、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实现“应保尽保”。
三、理顺五保供养经费筹集渠道,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兑现
2003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村级三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0号),明确了五保供养经费通过县级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供养金,由确定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储蓄存折,原则上由市级专户每年分两次转入存折;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供养经费,由市级专户拨至供养单位。为保证五保户供养资金的落实,原从农业税附加中列支的五保供养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同时,各镇(区)要继续做好相应供养匹配资金的安排,充分发挥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确保五保供养经费及时足额兑现。
四、加大敬老院建设投入,努力提高集中供养率
五保户是农村中最弱势的困难群体,且多数为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关爱。因此,各镇(区)一定要把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步伐,充分利用乡镇合并后的闲置资源,鼓励社会力量投入,积极新建、改建、扩建敬老院,使农村敬老院硬件上档次、管理上水平,为五保户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场所。农村敬老院要加强内部管理,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实际的以副养院办法,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路子。全市五保户集中供养率,力争2年内达到70%以上。
四、加强督促检查,促进五保供养工作的全面发展
为了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从今年开始,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全市五保供养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检查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五保供养搞得好、政策落实到位的,给予通报表彰;对五保供养政策落实不力、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如实上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五保户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