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建设局《关于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常建(2005)1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抄报:市政府赵钢超副市长、常州市建设局常州市建设局
抄送:金坛市安监局、常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
常州市建设局文件
常建〔2005〕142号
关于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及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提出我市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纳入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
二、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在审查投标单位资格时,应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进入建筑市场从事工程招投标活动,同时还应审查参与投标的项目经理(负责人)是否持有省级建筑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经理(负责人),不得参与投标活动并担任相应职务。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依法审查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工程承包单位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审查专职安全员是否持有省级建筑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员,不得担任相应职务。并严格执行一名专职安全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在建工程任职的规定。同时应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纳入经常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活动的,应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经理(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担任相应职务的,应当限期整改;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施工企业进、出市施工手续时,要核查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参加投标项目经理(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办理进、出市施工手续。
六、各总承包企业在依法进行工程分包时,应审查分包单位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同时还应审查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负责人)是否持有省级建筑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经理(负责人),不得担任相应职务。
附件:省建设厅、建管局《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二00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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