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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87/2005-0000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财政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财字〔2005〕32号 发布机构 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05-08-01 公开日期 2008-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坛财字〔2005〕32号

各镇(区)财政所(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的征管工作,公平税负,确保契税收入的及时完整入库。现将《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2、《省财政厅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问题的复函》

   二○○五年八月一日

    送: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

  江苏省财政厅

  苏财农税[2000]17号

  ★

  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据调查,目前我省有些地方在征收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时,仅以国家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契税,造成了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的大量流失和严重的税负不公。为加强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征管,保证国家税收的完整,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将土地使用仅转移契税的计税依据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以“竞拍”方式转移土地权属的,一律以土地的竞拍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契税。

  二、凡以“协议”方式转移土地权属的,一律实行土地价格评估制度,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契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年七月十日

  江苏省财政厅

  苏财农税[1999]4号

  ★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问题的复函

  南京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对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契税过程中有关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宁财农税[1999]12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承受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既包括应支付给国家的税费,也包括应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费用。因此,你市开发商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无论在何环节支付,都应列入契税计税依据。具体操作时,应将纳税人有关合同、协议中应支付的各种税费合并或直接按市场价格计算征收契税。

  此复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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