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苏教基〔2005〕38号文件、苏财教〔2005〕100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我市依法治教、实施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措施,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是政府的责任。伴随我市城市化的推进和农村产业的结构调整,城市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人数也将不断增加。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树立大局意识,认真扎实地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工作。
二、根据流入地政府负责、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学生到公办中小学就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住所附近中小学或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或教育局安排就读学校后,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公办中小学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
三、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居民户口簿、固定住所的房产证或租住房协议、或租住地所在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居委会证明等;
2.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单位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
3.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中小学生登记表、转学、借读证明、成绩册、素质报告单等);
接受义务教育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除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收取杂费等费用外,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摊派其他费用,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要酌情减免相关费用。
河滨小学、金城中心小学等城区学校由于受教育资源的限制,暂不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四、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主动和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发展规划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统筹预算内外资金,建立相应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公办学校按规定安排相应经费,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流动人口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五、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大力关心和支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努力创造条件,尽可能安排流动人口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率。
六、本意见从2005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