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村镇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村镇 规划 细则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18日印发
附件:
金坛市村镇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村镇规划管理活动,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村镇是指建制镇、村庄和独立矿区、场圃;建制镇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镇;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细则所称建制镇、村庄规划区,是指建制镇、村庄建成区和因建制镇、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和村庄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镇规划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市规划局是全市村镇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村镇规划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村镇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组织拟定我市有关村镇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制订国土资源管理等相关的地方性文件;
(二)参与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
(三)指导建制镇人民政府开展镇域体系规划;
(四)指导建制镇组织开展总体规划、各类专业规划及中心村规划的编制及修编工作;
(五)组织建制镇总体规划、各类专业规划及中心村规划的论证和报批工作;
(六)参与村镇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址和方案审查;
(七)负责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村镇建设项目“一书一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八)参与村镇各类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竣工验收;
(九)参与村镇规划执法检查,组织村镇领导和规划专业人员的培训;
(十)指导和监督各镇实施村镇规划工作。
市规划局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是镇人民政府规划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村镇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标准》和《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划、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安排住宅、工矿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现代化村庄,引导镇村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七条 村镇规划分为:镇域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等。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的性质定位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居住、工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
对建设项目或重点地段的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应编制详细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以镇域规划为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第八条 镇域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重点镇和一般镇的镇域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会议审查同意后,分别报江苏省人民政府和金坛市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重要地区、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
村庄建设规划,在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镇人民政府报金坛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九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本细则第八条办理。
第十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 在村镇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或详细规划进行,必须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妨碍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一证”制度。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一)非村民住宅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村镇建设用地申请表、1:500拟选址位置向外各扩50米的统一坐标实测地形图及CAD电子数据,向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申请选址,由镇村镇建设 管理服务站根据村庄规划初步提出选址意见,拟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初步意见,报市规划局审核;
2、市规划局经现场踏勘,根据村镇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镇初审意见,确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总平面设计的依据;
3、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经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初审后,附有关文件和图纸报市规划局;
4、市规划局按规定程序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村民住宅建设项目
1、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建造住宅,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2、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审查;
3、确认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由镇人民政府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4、涉及占用耕地的,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凭市规划局核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占用耕地批准手续。
(三)回原籍村庄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镇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规划区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造住宅的,依据本条第二款办理。
第十四条 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非村民住宅用房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建设项目和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向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镇初审同意后报市规划局;
2、市规划局根据村镇规划确定建设工程的具体位置,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建设工程设计的依据;
3、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镇初审后报送市规划局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4、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建设工程申请表向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申报,经镇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附有关文件和图纸(临市级以上道路需报送建设项目立面图或效果图),报市规划局;
5、市规划局按规定程序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二)村民住宅用房建设项目
村(居)民个人建造住宅,须持居民住宅建设申请表和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经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制镇规划区的各类建设项目,实行“一书两证”制度。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填写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申请表(大、中型项目编制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二)须提供1:500拟选址位置向外各扩50米的统一坐标实测地形图及CAD电子数据;
(三)向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申请选址;
(四)经镇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附有关资料及图纸报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办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选址红线图,向所在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根据规划选址意见,初步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初步意见,报市规划局审核;
(二)市规划局依据建制镇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镇初步意见,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规划设计,并将方案报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经镇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附有关文件和图纸,报送市规划局;
(四)市规划局按规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其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建设项目和土地使用批准文件、规划设计总平面方案图,向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提出建设工程申请,经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初审后报市规划局;
(二)市规划局根据建制镇规划,确定建设工程的具体位置,提出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镇初审后报送市规划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市规划局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
(五)建设单位和个人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送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经镇初审并签署意见后附有关文件和图纸,报送市规划局;
(六)市规划局按规定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对工程项目实施规划竣工验收,出具规划竣工验收报告,签署意见后上报市规划局审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放样和市规划局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市规划局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通知五个工作日内现场验线,不按时进行现场验线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正常开工。
村(居)民个人建住宅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五个工作日内现场放样、验线,不按时进行现场放样、验线的,村(居)民个人可以正常开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在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相关审批手续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建制镇主要街道两侧装饰门面,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建设工程施工图及相关文件报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由镇人民政府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如涉及房屋用途变更的,需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临时建筑,必须经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审核,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作违章建筑处理,在使用期限内如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用地时,应无条件拆除。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二十二条 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有权对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持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做到依法行政。
第四章 村镇规划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住宅的,可以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机关和部队(军用)设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室、民政福利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所在镇直接收取,收取标准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所有村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安排在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兴建厂房、住宅以及从事工业开发区等建设。但依法报经批准的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国家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除外。
第二十五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村(居)民建房应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鼓励建造农民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进行建设。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村(居)民建房,应按规划进行,不得妨碍镇区发展,危害镇区安全,破坏镇区环境;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六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村(居)民建房应严格控制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宅基地面积的70%。用地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新建住宅,层高一般为3.3米,二层楼房檐高不得超过7.0米,三层楼房檐高不得超过10.0米。
各户屋前2米、屋后1米外为村镇公共用地,门前场院、绿地、给排水、环保设施、通道等公共用地应服从村镇规划统一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侵占。严禁在公共用地上围墙挖塘等。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间距:建制镇规划区内原则上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旧镇区改造中确实难以达到标准的,可减少0.05-0.10的日照间距系数,村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旧村基改造中的间距,须基本满足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 村镇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道路退让要求:
(一)常宁及扬溧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30米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
(二)金武公路两侧:围墙及大门、传达室退让公路中心线不小于40米,建筑退让公路中心线不小于50米。
(三)常金、常溧、金宜、镇广公路两侧:围墙及大门、传达室退让公路中心线不小于36米,建筑退让公路中心线不小于44米。
(四)其他市级道路两侧:围墙及大门、传达室退让公路中心线不小于24米,建筑退让公路中心线不小于30米。
(五)镇区各类道路,原则上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道路进行建设,在道路红线内的建筑物进行翻建、改建时必须退出道路红线。
第二十九条 村镇各管线工程按《金坛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 村镇房屋的拆迁,应根据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在规划确定要搬迁的村庄内不得进行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村镇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和防护绿地带,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任意占用或改作他用。
村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测量标志,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等设施,应在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第三十二条 凡在村镇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单层个人住宅除外)、市政公用工程、主次干道两侧室外装饰装潢工程都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筑设计应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并注重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同时要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企业厂房应提倡建标准厂房。
村镇居民住宅应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安全和美观的要求,提倡推广使用统一提供的标准图集。
第三十三条 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单位的罚款幅度为土建工程造价的3%-10%;对个人的罚款幅度为土建工程造价的1%-5%。
(一)未按规定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或改变验线位置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擅自转让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
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建住宅的,由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的2%-8%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无权或越权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
第三十八条 村镇规划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05年8月1日起试行。凡以前所发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