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规范管线工程建设,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部《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坛市行政区域范围。 本办法所指城乡为城市和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城镇为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
(一)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二)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
(三)燃气、热力管道:液化石油气管道、天然气管道、供热管道;
(四)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五)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照明线路;
(六)电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光缆,无线微波,电台、雷达,卫星地面站,专用有线电视、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七)其他管线: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
(八)上列管线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 金坛市规划局是对管线工程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域范围内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管线权属单位均应编制专项规划,经相应的评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现有管线工程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应根据城乡规划,结合新的管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
第七条 管线工程的具体规划设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管线设置布局合理、走向顺直,并应与现状或规划道路平行设置;
(二)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按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的原则进行;
(三)城乡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同类管线宜合并,电缆集中的地段宜设电缆导管、地沟,有条件的地段宜设管线综合管沟;
(四)应尽量减少道路交叉口中的管线交叉点;各种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处外,不得上下重迭。地下管线交叉时,由上至下的排列顺序为:电力、热力、电讯、燃气、给水、雨水、污水。
(五)设置在道路下的各类管线的位置一般由道路红线向中心线方向,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污水管、雨水管、电力排管的顺序排列在路东或路南,按燃气管、电讯电缆、热力管、通讯排管顺序依次排列在路西或路北,道路红线较宽处,给水、燃气、热力、通讯、电力的分配管线与排水管在道路两侧都应敷设,横过道路的线段与道路中心线垂直,在已建有各类管线的道路新建管线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在城乡范围内新建各类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地下,其中城镇主干道及重要景观地段的各类新建管线必须埋设地下;现有的管线,应结合新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
第九条 设在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窨井盖、柜应当美观、坚固、耐用,符合城镇景观要求,并满足城镇道路养护维修要求。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按下列程序办理管线工程规划报批手续:
(一)持有关批准文件及金坛市标准现状地形图,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城乡区域性管线直接向市规划局申报,其他管线向所在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申报。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受理的项目,由各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设计条件,报市规划局审核。市规划局根据城乡规划进行审核,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设计条件作为建设单位规划设计的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如在有效期内该建设项目未进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领程序,又未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二)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深度、制图标准的要求,设计平面图应绘制在标准地形图上;
(三)市规划局审查批准规划设计后,需要征用、划拨土地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办完用地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完用地手续,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四)建设单位持下列设计图纸、文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规划设计图纸及批准文件;
2.征用、划拨土地批准文件;
3.施工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纵横断面设计图及穿越道路、桥梁、河道、铁路等详图);
(五)市规划局审查前项所列图纸、文件,对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制镇规划区外的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一年内开工,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六)建设单位报请市规划局现场查验灰线无误后方可施工;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需挖掘道路或公路的,事先须经建设、公安、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进行管线工程建设,涉及绿化、微波通道、消防、测量标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方面的问题时,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设计,须按规定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报审,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变更图纸施工。
第十二条 进行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报请规划局进行竣工验收,地下管线工程应在复土前经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土。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竣工资料及相关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一般不得小于0.7米。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按附表一执行;最小水平净距按附表二执行;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市规划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现有的管线、高压线走廊或规划的管线、高压线走廊用地进行建设。未经批准,在城镇道路上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的,由市规划、建设、城管、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道路设计时均应按管线性质综合安排断面,各类管线宜同步实施建设。
第十九条 对城市、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当地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并可按相关法规处以罚款: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即施工的;
(二)未经查验灰线而开工的;
(三)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的许可内容或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即复土的;未经市规划局进行竣工规划验收即复土的;
(五)未经规划验收即将管线工程交付使用的;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不报送竣工资料的;
(七)擅自改变管线的使用性质;
(八)已有管线按城乡规划要求应拆除而不按时拆除的。
第二十条 对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管理人员或干扰正常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