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专职从事麻风病、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寄生虫病等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发放范围和参照类别标准严格按《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79)卫防字第1560号、(79)财事字第336号、(79)劳总薪字第133号文中规定执行。
四、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五、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附:《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79)卫防字第1560号、(79)财事字第336号、(79)劳总薪字第133号文
金坛市人事局 金坛市财政局 金坛市卫生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坛人发[2005]48号附件《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79)卫防字第1560号、(79)财事字第336号、(79)劳总薪字第133号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津贴的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