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4]237号)转发给你们,望按《通知》规定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坛人发[2005]28号附件苏人通[2004]237号省人事厅《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