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坛市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金坛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
金坛市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政府价格行政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局党组领导下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的第一人,负责本部门、本科室的依法行政工作,做到一级抓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
二、责任内容
本制度所称价格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本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三)具体价格行政行为合法、恰当、规范。
三、责任分解
(一)办公室应当认真履行本科室职责,严格执行《金坛市物价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金坛市物价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金坛市物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金坛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金坛市物价局价格工作重大事项协调会商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负责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落实、评议考核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和上报备案工作。
(二)价格管理科(价格监测科)、收费管理科应当认真履行本科室职责,严格执行《金坛市物价局制定价格工作制度》、《金坛市物价局价格决策听证工作制度》、《金坛市物价局价格工作重大事项协调会商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制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平、合法、合理。
(三)检查分局应当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严格执行《金坛市价格行政处罚工作制度》、《金坛市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金坛市物价局价格执法检查报告制度》、《金坛市价格行政执法投诉制度》、《金坛市价格行政复议应答(诉)制度》、《金坛市物价局价格工作重大事项协调会商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价格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四)价格认证中心应当认真履行本中心职责,严格执行《金坛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制度》、《金坛市物价局价格工作重大事项协调会商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作出的价格认证公正、合法。
四、评议考核
本局将行政执法责任列入"两个文明"签约责任书,考核各科室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并作为国家公务员考核和各类创先争优活动的一项重要考评内容,行政执法状况不好的科室和人员不得评为先进。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科室和个人,按照《金坛市物价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二:
金坛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激励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推动价格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价格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办公室办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办理行政案件情况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事实是否清楚;
3、证据是否充分;
4、程序是否合法;
5、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6、处罚是否恰当;
7、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
8、是否存在错案现象。
(二)遵纪守法情况
1、是否依法办事;
2、是否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
(三)文明执法情况
1、是否做到热情礼貌,举止文明,谦虚谨慎;
2、是否做到仪容严整,执法标志佩带整齐,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四)廉政执法情况
1、是否做到防腐抗变;
2、是否做到拒贿不沾;
3、是否做到不徇私情,公正、公平。
第五条 评议考核形式:
(一)查阅卷宗。对执法人员办理的行政案件的卷宗按第四条第(一)项内容进行查阅。
(二)民主评议。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执法人员民主评议讨论会,对执法人员逐人评议并作记录;
(三)跟踪访问。对经我局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员或组织跟踪访问,访问其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态度、作风的看法;
(四)设立行政执法群众意见箱。
第六条 评议考核结果
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一)下列情形可评为优秀:
严格遵纪守法,法律知识娴熟,办理行政案件认真准确,无错案现象发生,执法文明、廉政,在本单位及接受管理的相对人中有较好的声誉。
(二)下列情况可认为是不称职:
作风散漫,纪律松弛,不懂法律,办理行政案件马虎,文书不整,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粗暴执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经教育仍不悔改,影响极坏。
(三)在优秀和不职称之间视为称职。
第七条 奖惩措施
对评议考核为优秀者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通报表彰,颁发奖金,提前晋级,评为先进工作者,向上级推荐表彰。
对评议考核不称职者给予处罚。处罚方式有: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延期晋级、停职学习、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岗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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