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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制定、调整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前期成本监审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28/2005-0002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价管[2005]51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05-05-23 公开日期 2008-03-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对制定、调整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前期成本监审的通知
 
关于对制定、调整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前期成本监审的通知
坛价管[2005]51号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强化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以下简称25号令)、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为确保成本监审制度在我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现就申请制定或调整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前期成本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认真落实
      25号令和《监审办法》的实施,为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成本监审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利于改进和完善政府价格审批制度,有利于强化价格主管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能,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成本监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尽快熟悉和掌握价格成本监审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要求以及相关规定,为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规范起步打好基础。同时,积极营造有利于成本监审工作顺利推进的社会氛围,加强宣传指导,让生产经营者明确价格成本监审的内容和要求,自觉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主动配合做好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让广大消费者了解价格成本监审的意义,实施对定价主体的监督,促进定价行为的规范合法。
      二、成本监审的原则
      成本是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依据,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实行定调价监审,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方法科学、程序规范的原则,全面、准确、如实反映我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情况。
      三、成本监审的范围
      价格部门依据管理权限,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成本监审目录(附件一),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四、成本监审程序
      定调价监审程序按照《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23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经营者申请制定或调整监审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向价格部门提交定调价成本监审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并提供近两年的相关成本资料,包括:
      1、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费用)和总成本(费用);
      2、主要成本(费用)项目的说明;
      3、与成本(费用)直接相关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报表;
      4、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
      5、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二)依据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见附件三)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审核:
      1、价格部门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见附件四);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受理或补充资料再审的书面决定。
成本监审通知书应包括成本监审对象、成本监审商品或服务名称、实施日期及要求等,并以书面方式送达。
      2、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成本审核。
      3、根据成本监审的需要,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4、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结论报告应包括工作依据、程序、方法、成本数据、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成本监审专用章后送达。
      五、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
      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附加在价格内外的各种基金和收费。内容主要包括: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财务状况、职工人数、生产经营和市场供求等;
     (二)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审核分析经营者的成本(费用)项目、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数据是否真实,成本(费用)分摊是否合理;
    (三)附加在价格内外的各种基金、收费。包括各种基金、收费的批准机关、文号、项目、标准和年度交费情况,掌握和分析其合法、合理性及用途是否得当;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六、成本监审工作要求
     (一)价格部门在实施定调价成本监审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成本监审工作方案,包括工作组成员分工、工作步骤、日程安排、所需费用等,确保成本监审工作的高效开展。成本监审工作组应由两名以上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技术、经济、财会等方面专家参与监审工作。严格按照《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和实施定调价监审工作,确保监审结论的客观、公正、全面和准确。
    (二)价格部门要加强定调价成本监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成本监审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泄露商业秘密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作出严肃处理。
    (三)经营者应积极配合价格部门的成本监审工作,按规定如实提供成本资料及相关材料。经营者对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成本审核结论报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成本监审机构提出复审的书面申请,或报请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决。
    (四)我局将从2005年5月1日起,对第一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成本监审。今后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实行定调价监审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未经价格成本监审机构实施成本监审并出具成本监审报告的,各有关部门不得制定和调整其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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