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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014138828/2005-0000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行政事业收费 发改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价费[2005]15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05-01-31 公开日期 2008-03-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金坛市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坛价费[2005]15号
      一、为加强对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的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办学单位和受教育者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金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学历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的所有法人、培训机构等。
      三、培训收费管理实行审批制或备案制。国家机关开展的培训,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培训实行审批制,由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培训收费标准,并于培训收费十五个工作日前报物价部门核准,其中,法定培训(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有关规定开展的培训)省及省以上有规定收费标准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其它培训机构开展的各类培训,其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并在实施培训收费15个工作日前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四、培训收费的构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收费由课时费和资料费构成。其它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收费由报名费、课时费和资料费构成。
     五、课时费实行分档、分类管理。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测算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六、培训机构申报、备案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教育或劳动部门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培训计划(包括时间、内容、授课人员、培训地点等),教材及教材费清单、培训收费标准申报或备案表,具有强制性的培训还必须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等。
      七、培训机构实施培训收费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的要求在收费点公示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
       2、向学员提供培训计划。
       3、向学员提供应提供的教材。
       4、向学员出具有关收费的合法凭证。
       5、培训须知(包括收费标准、提供的资料等)。
       6、培训结束后向当地物价部门报送学员名册。
       7、其它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
      八、规范培训收费退费管理。由于培训机构原因造成培训班未如期举办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费用。如学员自动退学,报名费一律不予退还,其余费用视如下情形而定: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培训费;总课时进行到一半(含一半)以内时学员要求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一半的培训费;超过总课时一半退学的,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九、培训收费标准有效期限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同步,超过有效期限仍须开展培训的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十、对下列情况物价部门可不予或暂缓收费标准的审批。
      1、未完整提供资料的,待补齐资料后审批。
      2、没有按照申报课时足时培训或缩短培训课时的。
      3、不具有培训所需的师资、场所的不予审批。
      4、对存在问题通知整改而未整改的,待整改后审批。
      十一、国家机关开展的培训,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法定培训,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非法定培训收费,必须凭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编制管理部门或民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手续到同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收费不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但需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按《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的要求,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收费标准备案。除国家机关开展的培训,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法定培训外的所有培训收费均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入必须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票据。
      十二、物价部门要建立培训收费审批、备案定期公告制度,公告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办班名称、培训内容、培训性质、培训时间、提供资料、收费标准等。
      十三、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涉企培训收费管理仍按坛价费[2004]106号规定执行,其它培训收费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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