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坛政发[2003]71号文《关于开展轧石及石灰窑业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对轧石机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采轧配套”的要求,现就严格限制轧石机规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镇要根据去年专项治理确定的方案,进一步清理轧石机,防止发生“回潮”现象。确定保留轧石机的镇,由国土所对各轧石机分布地点、占用面积、机型及生产能力、矿石来源等进行填表登记,有关资料于4月15日前汇交局矿管科及监察大队。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等相关手续。
二、经专项治理保留(或搬迁)的轧石机数量和生产规模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不得扩大生产规模。
三、今后我市不再新建独立的轧石项目(轧石机),对于新设建筑石料矿山,轧石机规模不得突破矿山生产能力,轧石加工必须与矿山建设同时论证设计和办理手续。
四、对于违反规定新建或扩建的轧石机,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同时对本市境内供料矿山进行源头控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以上事项,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发展计划局、规划局、工商局、有关镇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