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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新建住宅、街面门牌编制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10X/2004-0000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安分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公局〔2004〕78号 发布机构 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04-06-10 公开日期 2008-03-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新建住宅、街面门牌编制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新建住宅、街面门牌编制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坛公局〔2004〕78号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房屋拆迁和新建住宅、道路明显增多,由于部分开发企业、个别基层单位往往只注重前期开发,对后期门牌编制和户口接管工作重视不够,致使新建住宅、街面门牌编制和户口接管工作脱节,无地名、无门牌或所编门牌与确定地名不一致及已建成街面房漏门牌的情况很多,有的甚至造成群众落户难的现象。为切实规范新建住宅、街面门牌编制和户口接管工作,根据省、市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新建住宅、街面门牌编制和户口接管工作规范如下:

   一、门(楼)牌的规格和收费标准

  根据苏公厅[2001]460号《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地名标牌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从现在起,对我市新建的住宅、街面统一编制、制作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地名标牌。

      1.门(楼)牌种类。现新编制的门(楼)牌分五种,(1)楼牌:是指新建住宅小区每幢楼房的幢号,标示所在街区汉字名称、汉语拼音、编号和邮政编码;(2)大门牌标示临街的院落、独立门户及楼梯口所在街区的汉字名称,该门编号和邮编;(3)单位门牌表示单位所在街区的汉字名称、该门的编号;(4)小门牌标示院落式独立门户所在街区的汉字名称和该门的编号;(5)室牌是指楼房住宅住户的室号。

      2.收费标准及规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门(楼)牌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费函[2003]39号、苏财综[2003]28号)精神,门牌统一使用自发光工艺制作,统一收取制作工本费,凡房屋产权属私有的,由居民个人交费;公房向产权单位收取;新建、改建地区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楼牌(900cm*500cm)每块380元,大门牌(600cm*400cm)每块100元,小门牌(150cm*100cm)每块20元,单位门牌(25cm*20cm)每块50元,楼房室牌(55cm*100cm)每块10元。

   二、门牌的编制规定

   各派出所应及时掌握本辖区拟建住宅、道路信息,住宅、道路一旦开工建设应主动提前介入。

   一是及时做好门牌编制、户籍管理等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使开发、建设单位理解和掌握地名命名、门牌编制及户籍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了解掌握新建住宅、道路地名的申报、变更或延用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需申报新地名而暂末申报地名的,应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建设单位向辖区城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辖区城建、民政部门向市地名办报送要求命名或变更地名的材料,在取得地名命名或更名后,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门牌编制申请。

   二是新建住宅、道路完成工程量一半时,派出所应依次落实如下工作:(1)进行实地察看,验证地名命名或更名批准文件,地方政府同意接收的手续,如属延用老地名的纳入原地名命名范围管理;(2)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门牌管理规定进行拟编门牌号码,并将拟编制情况标注在总平面图上,填写《门牌编制登记表》、《门牌制作呈批表》和《门牌制作汇总表》(式样附后)。《门牌编制登记表》是编制门牌按户登记填写的工作用表,也是提供给厂家制作门牌及安装上墙的工作用表,《门牌制作呈批表》是上报市局审核批准用表,《门牌制作汇总表》是作统计和计算制作经费使用的。派出所根据门牌编制登记表,汇总出需新制门牌的地名、种类、数量,原则上每幢大楼制作楼牌2块(两侧各装1块),单位制作单位门牌,含沿街店面。新村大楼楼道口或居民大院门口制作大门牌,平房住宅制作小门牌,新村大楼内住户应制作室牌;(3)门牌编制登记表和门牌制作呈批表均一式二份,一份留所,一份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后上报市局治安大队审核,经市局治安大队审核无误后,由市局统一送定点合格厂家统一制作;(4)派出所按物价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门牌制作工本费交市局统一支付;(5)安装门牌工作,由派出所验收后与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联合将制作的门牌安装上墙,楼牌应安装在一、二层之间的墙中央,大、小门牌和室牌均应安装在门框正中上方位置,特殊情况也可装在其他合适位置,安装必须牢固。

  市局治安大队根据市政府地名办文件批复在公安人口信息系统中增设地名库表,并在派出所计算机中进行安装和调试,做好户口申报前的内部准备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是充分认识城乡地名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地名标牌是法定的国家标志物,城乡地名标牌编制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性工作。目前随着城乡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一些地方城乡地名标牌编制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使我们的户籍管理工作受到影响,也给社会交往、经济活动和群众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为此,各派出所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新建住宅、街面门牌编制标准化管理和户口接管工作,彻底消除街面无门牌、漏门牌状况。

   二是进一步理顺关系,切实履行公安机关城乡地名标牌编制管理职责。各派出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苏政发〔1987〕112号)以及省政府第140号令《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章和文件中关于“门牌里弄牌由公安机关负责”的规定要求,认真检查地名标牌管理情况,凡与国家法律、国务院文件和省政府规章相抵触的,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限期作出调整,尽快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公安机关城乡地名标牌编制管理的职责,并将之作为派出所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纳入工作考核,推动工作落实。

   三是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做好新旧地名标牌编制的衔接。《地名标牌城乡》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派出所应督促各开发商建设单位不得私自制作门(楼)牌。因新设、变更和更换需制的新门牌,按照苏价费函〔2003〕39号、苏财综〔2003〕3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增加群众负担。

   四是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规划组织实施。各派出所要按照2005年底前完成城乡地名标牌标准化编制任务的总体目标,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抓好新建住宅、街面门牌编制标准化管理和户口接管工作,并逐步开展地名标牌整顿和标准化编制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并具体负责城乡地名标牌标准化编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编制任务。各地要定期主动向同级民政部门通报城乡地名标牌标准编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编制任务。为建立我市统一的城乡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和全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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